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下蜀镇金盛商店,经营场所句容市下蜀镇蜀泰花园。
经营者刘琴。
被告:句容市下蜀镇丰润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句容市下蜀镇蜀泰花园门面房。
经营者周秀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下蜀镇金盛商店、被告句容市下蜀镇丰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