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72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昆仑路好旺仔商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董江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磨沟区昆仑路好旺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查实被告水磨沟区昆仑路好旺仔商店已于2017年7月13日被工商部门标注经营异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