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2777号原告:北京聚广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8层821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荣,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6号院17号楼4层526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聚广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广众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曌艺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聚广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荣,被告星曌艺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广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公司网站(www.bjxingzhao.com)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6000元、复印费45元,合计人民币7065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组合商标。
经过原告在行业的实际经营及两年多的品牌大力宣传,上述商标在内航空乘的培训品牌中已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被告2016年12月12日才注册成立,其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注册商标中图形与文字“”,擅自在其网站www.bjxingzhao.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突出使用,削弱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市场价值,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的行为,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给原告商誉造成了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星曌艺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2016年12月成立,主要业务是对中学生的升学提供艺术指导,www.bjxingzhao.com是被告注册的域名,但系由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委托第三方北京创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公司可能参考了原告网站的图案和文字,但是被告对此并不知情,被告也从未授意第三方公司进行上述行为。
该网站尚未交接验收。
在被告得知侵权后,立刻要求第三方公司关闭上述网站。
即使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已停止;
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侵权时间短、情节轻微、范围小,没有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同意给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并无实际损失,被告对网站尚无实际运营也无实际收益,在被告停止了涉案的侵权行为后原告无需继续调查取证,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取证而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原告主张权利相关的事实原告成立于2013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经济信息咨询;
公共关系服务;
礼仪服务;
航空服务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以上不得面向全国范围内招生);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2016年5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5779580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
教育信息;
实际培训(示范);
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学校教育服务;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航空服务技能培训、礼仪培训、舞蹈培训、化妆培训、美术培训、跆拳道培训(以上不得面向全国范围内招生);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2017年5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超在北京市龙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网站www.bjxingzhao.com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内容包括:进入网站www.bjxingzhao.com,页面中部显示“内航空乘就业培训领导者”,页面右上方显示“星曌培训”、“首页、关于我们、新闻资讯、培训课程、联系我们”栏目,页面下方“选择星曌培训的理由”包括:资深名师齐聚、系统全面实用、独有实战教材、个性课程设置、现代教学环境。
点击“关于我们”及所含“星曌师资”、“培训课程”、“联系我们”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横向排列的凤天乘云图形及字母FurtherTraining,即“”,该图下方有“星曌培训”;
其中“关于我们”页面右下部有Copyright2009-2016kongcheng星曌培训版权所有京I**备36659856号,网页内容包括“北京星曌空乘培训是一家取得空乘培训资质和工商局注册备案的正规空乘培训机构,也是全国唯一授权开展航空服务技能培训的权威机构,作为空乘面试指导培训领域的领军品牌。
一直以专业的课程内容、雄厚的师资力量、科学的教学模式,为广泛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设有空乘专业的高校输送人才……”及“名师团队”、面授高级班介绍等。
原告确认,该网站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为:横向排列的凤天乘云图形及字母FurtherTraining,原告主张该种使用方式与第15779580号商标构成近似,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原告通过“WHOIS”域名信息查询显示,bjxingzhao.com的所有者为汉语拼音拼写的“BeiJingXingYiShuPeiXunYouXianGongSi”,被告对此查询结果予认可,该域名所有者为“北京星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原告就其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复印费45元,提交了相应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
另原告为证明其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新浪官方微博网页打印件、中华网教育频道网页打印件,主张前述内容显示原告荣获新浪网评选的2016年度中国教育品牌知名度教育培训机构荣誉。
被告认为对上述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不认可其真实性;
并称即便网页打印件是真实的,也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提交了其于2016年12月19日与北京创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搭建服务协议》,欲证明涉案侵权网站由该第三方为被告制作,被告对于网站侵权不知情。
协议服务期限一年,需经被告确认验收后方可完成交付。
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除上述已列证据,还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2017)京龙诚内民字第74号公证书、万网域名查询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复印费发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未提交发票原件。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77958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同时,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及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性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系服务商标,其不能脱离服务内容而独立存在。
根据侵权公证书内容,涉案网站上标有与第15779580号商标近似的标识,该网站内容包括“关于我们、新闻资讯、培训课程、联系我们”栏目、“选择星曌培训的理由”,点击栏目,有展示的名师团队、面授高级班介绍等服务内容。
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起到了标示服务来源从而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上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商标系财产性权利,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即使涉案网站系由被告提交的《网站搭建服务协议》载明的相对方搭建、制作,《网站搭建服务协议》亦只能约束被告与协议相对方,并不能排除被告作为该网站注册经营人应承担的涉案网站侵权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的金额,当事人未提交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本案产生的复印费、律师费,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
公证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星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聚广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604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聚广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由原告北京聚广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
由被告北京星曌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324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