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哈娜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远景花园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相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周圣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含波,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哈娜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梦庄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
涉案产品的销售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民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哈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哈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11民初7782号民事裁定,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且专业性较强,故请求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梦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梦庄公司以哈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梦庄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哈娜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远景花园自编**,该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梦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哈娜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