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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石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1325号
案件名称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石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石城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中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志洪。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石城分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首层**v>负责人:林新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石城分店(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一审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文)的内容,已指定一审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被告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前述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林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林芝公司、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地为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管辖区域为番禺区人民法院,被告林芝公司住所地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中成大厦******,管辖区域为黄埔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家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化公司认为林芝公司、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且本案被,且本案被告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一审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

虽然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家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芝公司、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林芝公司、林芝公司大石城分店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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