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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1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181号 原告: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福民社区丹坑润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A。

法定代表人:黄斌。

被告: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西郊村岙底胡路**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法定代表人:周永明。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L。

经营者:周崇杰。

原告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安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宣安电子销售部(以下简称太平洋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深圳市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630339892.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并于《南方都市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太平洋销售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630339892.8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于《南方都市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整、保全费600元整;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安防摄像机外壳生产厂家,于2016年11月3日取得ZL201630339892.8号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10万元。

涉案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之后,深受消费者欢迎,非常畅销。

原告发现被告宣安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并委托被告太平洋销售部为其销售商,使被告太平洋销售部得以在深圳销售侵权产品。

综上,两被告生产及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宣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告太平洋销售部的经营场所在深圳,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深圳,且本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宣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温岭市宣安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翠华 审判员  马振军 人民陪审员曹堂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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