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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3706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706号之一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3-1。

经营者:李园,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负责人:廖文常。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苏培信、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经营者李园银行帐户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43010000000587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

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诺贝斯洁具商行的50万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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