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743号 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丰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厦门五缘湾店)二楼展示号B8001/B8002-1。
法定代表人:温富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厦门兴丰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华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薛潇) 代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