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41-1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义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向美红。
被告: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8栋1楼1107。
法定代表人:向美红。
被告:铁岭居然之家巨隆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义资、沈阳市美艺家具厂、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铁岭居然之家巨隆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2017年11月20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向义资、沈阳市美艺家具厂、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铁岭居然之家巨隆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保全费1,717元,共计4,162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