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1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松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冲、周卓豪,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松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梅、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松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叶松强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村兴和塘尾街自编3号其经营的广州韵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场内,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Paparecipe”(春雨)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该品牌的面膜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缴获假冒“春雨”面膜成品480盒,散装成品36800片,制假机器自动灌装机等一批。
经鉴定,上述面膜价值人民币8736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松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叶松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松强表示认罪,但认为公安查获的36800片面膜其没有进行加工和封装。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松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本案价格鉴定不合法,非法经营数额不应当认定为873600元。
三、被告人叶松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1.涉案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被告人只是帮他人加工产品,收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且不是非法利益的最大获利者。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身体状况差,有年迈老母需要赡养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叶松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叶松强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村兴和塘尾街自编3号其经营的广州韵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场内,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Paparecipe”(春雨)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该品牌的面膜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缴获假冒“春雨”面膜成品480盒,散装成品36800片,制假机器自动灌装机等一批。
经鉴定,上述面膜价值人民币87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杜某、黄某、段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沈某的证言,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厂房出租合同,扣押清单,注册商标证明、知识产权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证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叶松强的供述。
关于被告人叶松强提出公安查获的36800片面膜没有进行加工和封装的辩解,被告人叶松强提出该辩解后,合议庭决定休庭,后又会同公安人员、辩护人到白云区涉案物品扣押中心对缴获的面膜进行了查验,经查验,上述面膜均为成品。
合议庭恢复庭审后,被告人叶松强及其辩护人对查获的36800片面膜均为成品无异议。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无疑是为被告人作罪重辩护,有悖于辩护人的辩护原则。
鉴于公诉机关并未以单位犯罪向本院提起诉讼,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本案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不合法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公安机关缴获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既无标价又无法查清实际售价,鉴定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对涉案面膜进行鉴定,机构合法、程序公正、结果真实有效。
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松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松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松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松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480盒、散装成品36800片,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