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鑫,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风彩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路56号。
经营者:陈彬,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塘区风彩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林银勇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严常海书记员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