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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983号
案件名称983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军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83号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1950号。

法定代表人:肖征,董事长。

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88-89号。

法定代表人:俞金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军。

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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