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伟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盛泽镇和服商区H幢1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伟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已实质性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