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09号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梅芳,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易水元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4号B幢701-3。
法定代表人:段朗维。
被告:张艳秋,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易水元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张艳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原告诉请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无锡中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