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9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姑苏区荣春文化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791号。
经营者:丁雪琴,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荣春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赵晓青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严常海书记员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