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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超、商丘市今顺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与孙凤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4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魏俊超、商丘市今顺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与孙凤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俊超,商丘市今顺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孙凤芹,高国迁,商丘市梁园区今顺电动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306号原告魏俊超,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今顺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俊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凤芹,女,汉族,37岁,住商丘市。

被告高国迁,男,汉族,40岁,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今顺电动车商行。

负责人孙凤芹,女,汉族,37岁,住商丘市。

原告魏俊超、商丘市今顺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迁、孙凤芹、商丘市梁园区今顺电动车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魏俊超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段西侧丰源公寓1号楼2单元5层503号房产;

二、查封被告高国迁所有的奥迪Q3车辆,车牌号码为N5R870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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