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中。
上诉人孔玮与被上诉人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玮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