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35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程佰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532室。
法定代表人:姬凤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海丽诉被告锦程佰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锦程佰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海丽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锦程佰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海丽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张海丽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