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412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洁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
法定代表人:洪永敬。
被告: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濂溪区华东市场三期。
经营者:郑昌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洁具店、某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退回某公司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