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499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晨慧。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晨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