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17号之一原告:陈高峰,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峰与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高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高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