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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花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5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花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花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73号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银,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花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新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萍、牛美静,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杜康酒业公司)与被告山东花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杜康酒业公司以与花王酒业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康酒业公司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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