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55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飞,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
经营者:汪松青。
被告:泸州市曲酒三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76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胜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泸州市曲酒三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