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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泸州市曲酒三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502民初557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泸州市曲酒三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泸州市曲酒三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55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飞,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

经营者:汪松青。

被告:泸州市曲酒三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76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胜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平望镇松青日杂店、泸州市曲酒三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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