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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字第411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字第4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村星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秀路桐子坝巷7号。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高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力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11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2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9237号无效决定),认定专利号为201020545242.6、名称为“一种正负极同向引出圆柱形锂电池的封口胶塞”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由于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请求本院立即裁定中止(2017)粤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认定力源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判决力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第29237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无效决定的发文日为2016年6月3日。

力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京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第29237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经与华慧公司核实,华慧公司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本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237号无效决定虽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但尚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案的审查需要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案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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