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76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市嘉利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玉昕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4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杰。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天津市玉昕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金民海以与被告天津市玉昕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