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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桂林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11刑更1985号
案件名称谢桂林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桂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985号罪犯谢桂林,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桂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先后获得新表扬1次,月表扬6次、单项表扬3次。

本院认为,罪犯谢桂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桂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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