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99号原告:姜方芳,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经营者:唐顺新。
本院受理原告姜方芳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姜方芳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停止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
2、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销毁被��侵权产品专用生产模具;
3、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赔偿原告姜方芳10万元;
4、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20日,原告姜方芳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停止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
2、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专用生产模具;
3、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赔偿原告姜方芳1万元;
4、被告东莞市横沥博易硅胶制品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2月20日,原告姜方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方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方芳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方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