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4613号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捷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旌捷自动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百纳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