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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34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被告:莱州市古城街卓联手机店。

经营者:冯洪燕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青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青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手机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古城街卓联手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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