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9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西北大药房,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魏爱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西北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