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7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江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门村镇思德食品门市部。
经营者:李思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江中食品有限公司、鲁桂香、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刘立芳、平度市门村镇思德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江中食品有限公司、鲁桂香、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刘立芳、平度市门村镇思德食品门市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