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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35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

负责人:李洪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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