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
负责人:李洪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鸿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