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922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立希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毓秀南路东四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马希龙。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立希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