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25号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启路258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冯雨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韦依,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晋江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区罗山街道社店文明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云霄、盛晓颖,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友露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社店文明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云霄、盛晓颖,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晋江台盛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友露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8.5元,由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世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