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24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康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鲜雪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小菊。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鲜雪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本案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