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23号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英涛,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优儿,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彭辉,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哥曼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