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798号原告:施爱芬,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炙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83号中沙时代银座1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风,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爱芬与被告杭州炙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施爱芬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爱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爱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爱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