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428号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城天地商业中心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严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威,男,199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倩,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7元,减半收取5013.5元,由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