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初12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蓉,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永久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回龙建筑公司门面。
经营者:陈冬香,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永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