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
住所地:荷兰王国艾德霍芬5656AE高科技园区*号。
授权代表人:劳拉·范·奥登霍尔斯登(LaurevanOudheusd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超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应正,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刘健平,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瑶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负责人,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层2C169-172、2C177-179、2C181。
再审申请人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健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