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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195号
案件名称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时蓉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岑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羽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时蓉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里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亚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简称搏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简称欧琳厨具公司)、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时蓉塑胶有限公司(简称时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终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搏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技术鉴定报告》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二)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操作开关系在滑动轴表面设置四级滑道(动件),在固定套上设置挡钩(不动件),而被诉侵权产品仅利用动件与不动件的互换,在滑动轴上设置挡块(动件),在滑槽片上设置四级滑道(不动件),两者采用的手段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

二审法院认定“二者在技术手段上存在明显差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将滑动轴上的滑动块与固定的滑动片进行配合的技术特征,使得组件安装更加便捷,配合结构更加紧凑,耐用效果也更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难以联想到该被诉侵权技术特征”,缺乏证据证明。

(三)被诉侵权方案与涉案专利权相比较,仅是动件与不动件的简单互换,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可联想到的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欧琳厨具公司、时蓉公司分别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搏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通过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涉案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滑动轴上设置凹槽,凹槽内设置第一、二档位、以及第一、二、三、四滑道段,滑动轴的表面设有与挡钩的钩部相配合的档位;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滑动轴上设置销轴,单独设置滑动片,并在滑动片上设置与销轴配合的档位和滑道段。

上述技术手段差异明显,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同替换,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关于二者的区别系等同技术特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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