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02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被告:王彬丰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王彬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7年12月1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