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700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初700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喜盈门商场1011A。

经营者:洪文炳,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品梁、王鹏强,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卫浴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以下简称兴辉煌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辉煌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和被告兴辉煌水暖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品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煌卫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HHS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假冒“HHSN”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3.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向权利人做出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5.由兴辉煌水暖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商标所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HHSN”品牌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卫浴行业的领先品牌,生产和销售包括各类水龙头、五金挂件、卫生陶瓷等多种类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产品深受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青睐。

同时也十分重视品牌价值维护,成功注册“HHSN”、“辉煌水暖”、“辉煌华实”等一系列商标,其中本案涉及“HHSN”在第11类注册号为1654029号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曾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节水认证、中国十大卫浴品牌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权利人除对品牌商标的使用还投入广告宣传,增加品牌知名度。

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出现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委托辉煌卫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辉煌卫浴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派第三方公司进行调查并公证购买,经比对发现兴辉煌水暖商行销售的产品系假冒“HHSN”注册商标的产品。

辉煌卫浴公司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维护合法权益。

兴辉煌水暖商行辩称,一、其所售带有“HHSN”商标的花洒是从第三人厦门畅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品公司)以合理价格购进,其不知道畅品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辉煌卫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兴辉煌水暖商行不应赔偿辉煌卫浴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三、因本案未涉及辉煌卫浴公司的人身权利,且辉煌卫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的销售行为给辉煌卫浴公司的商誉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兴辉煌水暖商行无需向被答辩人作出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辉煌卫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1、2,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商标信息公证书,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第11类水暖卫浴领域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HHSN”商标专用权;

证据2.公证书3-6,商标信息公证书,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关联类别的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商标专用权;

证据3.公证书7,(2017)闽南证民字第531号公证书,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辉煌卫浴公司在中国境内对涉及上述9个商标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单独提起诉讼,并领取涉案赔偿款、诉讼退费等;

证据4.商评字[2011]第10220号《争议裁定书》,证明201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1022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654029号“HHSN”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5.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发票,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对“HHSN”品牌大范围宣传使用,获得众多荣誉;

“HHSN”品牌在我国水暖卫浴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证据6.公证书8,(2017)厦证经字第1659号公证书,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存在侵权的事实;

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辉煌卫浴公司为制止兴辉煌水暖商行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8.《证明》,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涉案公证购买的“HHSN”品牌02052型号花洒商品,该02052型号花洒属于假冒“HHSN”商标的商品;

证据9.公证书9,证明辉煌卫浴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人,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10.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发票,证明辉煌卫浴公司为制止兴辉煌水暖商行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兴辉煌水暖商行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授权委托书,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于2016年1月1日获得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成为“HHSN”品牌卫浴洁具在福州市的特约经销商;

证据2.品牌授权书,证明第三人畅品公司在天猫上所开设“HHSN”品牌专卖店获得了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授权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证据3.销售单,销售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11日及2016年03月15日;

证据4.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付款人为洪雪霞,证据3、4共同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店内所售“HHSN”品牌淋浴器系通过第三人畅品公司开设的天猫专卖店以正常市场价购入。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兴辉煌水暖商行对辉煌卫浴公司提交的证据1-5、证据9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辉煌卫浴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6公证书8,(2017)厦证经字第1659号公证书,兴辉煌水暖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购进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事实。

本院认为,证据6(2017)厦证经字第1659号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2、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证据10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发票,兴辉煌水暖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辉煌卫浴公司未提供转账凭证,故不能证明辉煌卫浴公司律师费、公证费有实际支出。

本院认为,辉煌卫浴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合理费用确有支出,本院予以采信。

3、证据8《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由辉煌卫浴公司单方出具,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为“HHSN”商标的所有人和产品生产者,其所作出的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兴辉煌水暖商行提交的证据:1、证据1授权委托书,辉煌卫浴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兴辉煌水暖商行作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从指定渠道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进货。

本院认为,证据1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2、证据2品牌授权书,辉煌卫浴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兴辉煌水暖商行未提供案外人品牌授权书的原件核对,且辉煌卫浴公司也不予认可,故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3、证据3销售单,辉煌卫浴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销售单上的客户名称并非兴辉煌水暖商行,并且为单方机打,没有销售公司盖章,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从畅品公司处进货。

本院认为,首先,证据3销售单上没有销售方加盖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销售单的客户名称为“新老客户”,无法确认客户为兴辉煌水暖商行。

其次,销售单上的销售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15日及2015年11月11日,而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购买时间为2017年5月9日,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的出厂日期为2016年10月,即便按兴辉煌水暖商行主张的证据3销售单是真实的,销售单的销售时间早于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故该销售单不能证明与涉案侵权产品有关联。

其三,即便按兴辉煌水暖商行主张的证据2品牌授权书是真实的,其中一张销售单上的销售时间2015年11月11日也早于兴辉煌水暖商行主张的案外人畅品公司获得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时间(2015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不足以证明其所抗辩的合法来源。

故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4、证据4付款凭证,辉煌卫浴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购买时间与证据3无法对应,购货者为洪雪霞和兴辉煌水暖商行经营者洪文炳无法对应。

本院认为,首先,证据4的收货人洪雪霞,不是兴辉煌水暖商行,且辉煌卫浴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其次,证据4付款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交货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而本案涉案侵权商品的购买时间为2017年5月9日,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格证上的出厂日期为2016年10月,即便按兴辉煌水暖商行主张的证据4是真实的,其与本案也无关联。

故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20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1654029号“HHSN”商标,并经核准续展其商标的有效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含了水龙头、淋浴器等。

2011年6月8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与辉煌卫浴公司及案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辉煌卫浴公司在全部核准商品上排他使用其所有的包含涉案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在内的9个商标。

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许可期限超出商标注册期限的,由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申请续展。

2017年4月2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向辉煌卫浴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辉煌卫浴公司以辉煌卫浴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包含涉案第1654029号“HHSN”商标在内的9个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参与相关诉讼等,授权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

2017年5月7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辉煌卫浴公司委托,指派黄维聪至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5月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辅助人员王燕萍的现场监督下,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维聪、陈亚萍在位于福建省××晋安区喜盈门建材标示为“HHSN®辉煌”的商铺,黄维聪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650元购买了花洒一套,现场取得该商铺开具的《辉煌水暖集团福州办事处销售单》客户联一张、POS签购单一张、商铺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黄维聪对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并将所购得商品及票据原件交由公证人员携带保管。

2017年5月10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辅助人员王燕萍的现场监督下,黄维聪自驾车将所购商品及单据运往厦门市公证处并存于该处。

2017年5月1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辅助人员王燕萍的现场监督下,陈亚萍在厦门公证处现场对上述商品、单据、名片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封装并粘贴标签封存,由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存。

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就上述保全事项出具了(2017)厦证经字第1659号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照片及购物票据复印件作为附件。

辉煌卫浴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750元及律师费。

庭审中,辉煌卫浴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现场拆封该实物,内有兴辉煌水暖商行销售的02052淋浴器一套,合格证一张(品名淋浴器,货号02052,出厂日期2016年10月)。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HHSN”字样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印有“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及地址、电话,合格证上印有“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字样。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证明,证明其从未生产、销售过涉案公证购买的“HHSN”品牌02052型号花洒商品。

市场上生产、销售的“HHSN”品牌02052型号花洒均属于假冒该公司“HHSN”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兴辉煌水暖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洪文炳,注册日期2012年12月25日,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喜盈门商场1011A,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水暖建材。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授权洪文炳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HHSN®辉煌品牌卫浴洁具在福州市的特约经销商,负责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品牌维护、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

授权有效期为2016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654029号“HHSN”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辉煌卫浴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人。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还授权辉煌卫浴公司以辉煌卫浴公司自己的名义就侵害含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的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辉煌卫浴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1654029号“HHS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淋浴器等商品上。

本案涉案侵权商品为淋浴器,与第1654029号“HHS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的“HHSN””字样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HHSN”注册商标相同,因此兴辉煌水暖商行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使用“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字、地址、联系电话及合格证上使用“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兴辉煌水暖商行辩称其有合法来源。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

本案中,兴辉煌水暖商行提供的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尚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兴辉煌水暖商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辉煌卫浴公司要求兴辉煌水暖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辉煌卫浴公司提出要求兴辉煌水暖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合理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兴辉煌水暖商行获得利益的证据。

首先对于合理费用的认定,本案辉煌卫浴公司提供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虽然实际上并不足以证明辉煌卫浴公司就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可以作为认定辉煌卫浴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的参考。

其次对于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综合考虑被侵权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的知名度,兴辉煌水暖商行侵权过错的大小,经营场所的位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等因素的情况下,辉煌卫浴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故本院确定兴辉煌水暖商行赔偿辉煌卫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数额为40000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辉煌卫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兴辉煌水暖商行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严重损失,其请求判令兴辉煌水暖商行向权利人做出书面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淋浴器商品;

二、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犯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淋浴器商品;

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由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兴辉煌水暖商行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