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979号原告黄东峰,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
被告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东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