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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峰与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979号
案件名称黄东峰与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东峰,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979号原告黄东峰,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

被告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泊头市禹腾五金冲压件厂、泊头市鑫丰五金工具土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东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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