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64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新世纪孕婴用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经营者赵福东。
委托代理人刘庆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新世纪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