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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协和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6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协和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协和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协和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香,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与关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协和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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