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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3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被告: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被告山广霞。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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