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3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被告: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被告山广霞。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山广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