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101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91民初4101号
案件名称4101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101号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JurgenEichn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石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