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64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号商位。
经营者:支四梅,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经营者:支四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