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4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晓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白下区余永兵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南京市石门坎115号五洲家具装饰广场洁具厅4-8号。
经营者:余永兵。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白下区余永兵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白下区余永兵建材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